湖南同德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本站    2011/5/27 11:51: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学院健康发展,根据《工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接受学院党委、董事会、院委会和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院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构,是学院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学院和教职工利益的关系,充分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董事会、院委会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和建议,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积极组织处理和落实教职工代表提案。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维护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正确行使职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教书育人以及学科研究等各项任务。
第二章    职 权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一)听取董事长关于学院发展规划,制定或者修改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生活福利、财务预决算、院长的聘任和解聘以及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校长关于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办学指导思想、实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人才培养、kaiyun下载体育、院务公开工作、教职工集体合同和聘任合同的签订、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院长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福利、以及与教职工有关的其他规章制度。
(四)选举或者更换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
(五)根据学院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评议,可以提出表扬和批评、奖励或者处分建议;
(六)听取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学院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任)关系的教职工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中应有党组织和工会负责人、董事会成员、管理人员、教师等各方面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与学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或者不称职的,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更换或者补选。
第十条  工会制定教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征求董事长和校长意见后,报党委审定。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会议议题建议;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因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有权向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申诉、控告。教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聘任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或者依法裁员外,学院不得与其解除劳动、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要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依法行使代表职权。要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会后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传达会议精神,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未被选为代表的董事会成员和党委、学院、工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如有必要还可以特邀兼职教职工、学生代表参加。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征得多数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如遇重大问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召开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包括党委、董事会、学院、工会负责人和教师代表,人数应为单数,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主席团成员不实行常任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校长、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机构将议题内容整理后,提交党委、董事会、学院、工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审定。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获得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能作出相应决议或者决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必须执行,提案必须落实,并向下次会议作出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十七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选举、培训教职工代表;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收集代表提案和会议议案。提出会议方案和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与董事长和院长协商后,报党委审定;
(三)提出参加董事会的教职工代表候选人名单;
(四)大会闭会期间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决定和提案落实情况;
(五)大会闭会期间如遇重要问题,可以召开教职工代表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向上级工会报告,召开后十五日内向上级工会报送《教职工代表大会报表》;
(七)接受教职工代表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合法权益;
(八)归纳、整理教职工代表大会资料;
(九)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教职工可以向本学院工会反映,也可以向上级工会举报、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
(三)拒不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举办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规定,阻挠学院工会委员会开展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妨碍、阻挠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或者打击报复教职工代表的,由上级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宣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2011年5月修订